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该公司2017年4月30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4万元,该借方余额可用下月的销项税额抵扣。5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公司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用一批原材料对外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6万元,计税价格为41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为6.97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实际成本为80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建造生产用设备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30万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
(5)因管理不善丢失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尚未经批准处理。
(6)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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