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秦某因肝癌住院,在住院期间,其家人未将真实病情告知其本人。一月后,秦某出院在家休养。在家休养期间,秦某觉得自己身体状况欠佳,遂委托其朋友韩某代其向本市一家保险公司提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保险公司的承办人在核实时,发现保险单的“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但也未追究,便准予投保。1998年5月,秦某病情恶化,治疗无效死亡。后保险公司在审查秦某的子女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秦某在投保时已身患绝症并长期在家休养,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规定,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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