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金银首饰经营资质,地处某市市区。2007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给个人消费者金项链共取得零售收入1898850元,并随同金项链销售收取专家鉴定报告费用8700元,均开具普通发票,货款已收到。
(2)将钻石饰品200克拉(成本价为每克拉3240元),赠送给某协会,当月同类饰品的销售价格为每克拉4440元(不含增值税),货已发出。另将上月自生产企业购进的成本为14万元的金银镶嵌首饰(无同类售价)发给先进工作者作为奖励(已抵扣进项税额)。
(3)用金戒指200克与某单位交换大型激光打印机2台自用,当月同类金戒指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100元/克(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120元/克(不含增值税),办公用激光打印机每台售价10000元(不含增值税),双方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金银首饰与外购珠宝组成成套饰品对外销售,取得零售收入170200元,货款已全部收到,组成成套饰品的金银首饰与珠宝的不含税价格分别为165000元、8000元。
(5)从国外进口金银首饰一批,关税完税价为52万元,关税税率为25%,按规定缴纳给海关相应的税金后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上月留抵税额为27万元,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为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及本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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