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公寓、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注册资本6000万元,在职员工60人。2006年度销售商品房收入11000万元,利润210万元。
2009年1月,该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财大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3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即已缴纳。该工程于2003年11月竣工。由于工程建筑图纸经过重大修改,原办公楼由七层改为五层,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9600万元。该公司2003年12月签订交大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6000万元,并以财大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直接冲减合同金额34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交大工程还有建筑设计合同金额400万元,电力安装工程合同金额800万元,消防安装合同600万元,建筑技术咨询合同40万元,均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我国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公司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做法正确吗?怎样才能做到既不额外增加税负,又不偷税漏税呢?你能帮助该公司正确计算应纳印花税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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