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2日,甲实业公司向以农业银行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从2000年8月13日至2001年9月13日。丙农机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担保协议上签字。该担保协议书第8条约定:“借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由担保单位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还贷罚息。”甲公司于同年10月和12月两次向以农行偿还贷款2万元。2001年12月底,甲公司负责人打电话告知乙农行,该公司准备用货物抵偿尚欠的贷款,乙农行答复表示同意。但至2002年1月上旬,乙农行口头告知甲公司,要将甲公司尚欠的贷款转给担保人丙公司。因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不在单位,乙农行向丙公司表示待春节后再协商还贷问题。
但到2002年2月上旬,乙农行未与甲公司和丙公司商量,即直接从丙公司存款中扣划54217.20元。尔后通知丙公司以此款清偿甲公司所欠的贷款。丙公司认为在债务人甲公司尚有偿债能力,且表示以货物顶债的情况下,乙农行擅自扣划丙公司存款的行为是侵权,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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