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李某为A海事局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为新进见习人员,未持有海事执法证,赵某为持有执法证人员。两人在内河水域对一艘船舶涉嫌超载的案件调查中,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时,李某为记录人,赵某为询问人。调查完毕,赵某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按程序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人民币。赵某于是以A海事局的名义制作好《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这两份文书同事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同时,还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当事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A海事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字样。请问:赵某、李某在此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