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B . 经国家批准撤消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C . 依法接受、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D . 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权可以再确定给所在地的农民集体
E . 原由铁路、公路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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