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甲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2010年12月,甲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
(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50万元。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款项。
(2)12月2日,收到B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0月11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收入500万元,未收款)。经查核,该批商品在验收时出现少量残次品。甲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月15日,与C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于维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C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20万元(均为修理人员工资)。12月31日,鉴于C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17.55万元(含增值税税额)。
要求:编制甲公司12月份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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