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物权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写道:“……如果把属于罗马法体系的各国法,即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各国的法律,甚至将北欧法律归入一个统一体——罗马日耳曼法系,这就存在一种危险:人们的观察将局限于这些法律——比如说同普通法律对比之下——彼此确实相连的、比较抽象的共同性。另一方面,如果采取这种分类,就很容易忽视在欧洲各种法律秩序的协奏曲中上述三个法系各自使用不易混淆的音色和独自的声音要求发言。诚然,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之间的关系比它们同普通法的关系较为密切。但是由于它们最近的发展情况和样式上出现的差异性的共同作用,如果要避免粗枝大叶的话,就要求我们把它们分为不同的法系。”根据上述论断,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系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系。

        B.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已经充分意识到,法系的划必须首先依据各国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类型来进行划分,然后再依据其他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子划分。

        C.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其实是一个法系,即资本主义法系。

        D.法系的划分其实决定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德国、法国和北欧国家在历史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而应同属于罗马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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