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物业管理
  • 题目: 未知类型
    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两岁的小女孩彤彤在小区喷泉池旁玩耍,不幸掉人池内溺水身亡。彤彤的母亲胡女士悲痛之余把小区开发商A公司和负责小区物业的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孩死亡损失30万元。胡女士说,喷泉池与人行道间未设护栏等任何防护措施,房产开发商设计不合理,物业公司作为大型综合社区的管理者,应全面考虑景观设施的安全问题,在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两家公司都疏于防范,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彤彤的死亡完全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人责任所导致的,应负全责。”开发商A公司和B物业公司辩称,胡女士作为彤彤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彤彤年仅2岁3个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女士更应该寸步不离地看护。”孩子当时是跟随胡女士一同出门的,胡女士没有看好,让彤彤独自待在街上,以致孩子跌入喷泉还仍不知晓,更谈不上及时救助,这才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开发商还称,他们仅是喷泉的建造者,而喷泉是根据相关规定建造的,是无过错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分别是谁?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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