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利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13年度部分业务如下,销售价款均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确认收入时同时结转相应成本.1.利成公司2013年1月售给C企业一台设备,销售价款30万元,利成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C企业,C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为三个月。由于C企业车间内放置该项新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利成公司同意,机床待2014年1月20日再予提货。该机床的实际成本为16万元。2.利成公司2013年度委托E商店代销一批零配件,代销价款90万元。本年度收到E商店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零配件的80%,E商店按代销价款的10%收取手续费。该批零配件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3.利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将一座桥梁的使用权出租给G公司,一次取得租金收入20万元,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间,桥梁的维护由G公司承担,利成公司不提供后续服务。4.利成公司原材料由于暴雨损失27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收回残料价值5万元,其余转作非常损失。5.利成公司2013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300万元,其中包含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当年销售收入45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一4.题。针对事项1.利成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