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钱10万元,将自己的私人摄像机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钱10万元,将已经作抵押了的私人摄像机交给不知情的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该摄像机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付2万元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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