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多重社会医疗保险体制——自主管理原则 德国的社会保险机构不是政府机构,而是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建的独立公法企业。金融学家把这类企业称作半公有企业或者半国有企业,它们不是按照私法组建的公司,这点不同于瑞士和荷兰的社会医疗保险公司。在具体执行法律上规定的任务时,它们不用遵照政府的指令办事,这一点与法国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同。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只能在法律方面对德国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监督,而不能在业务方面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监督仅限于审查医疗保险机构的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却不能对具体的业务如预算、人事、合同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干预。如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医疗保险机构管理失误,导致法定任务无法完成,这时国家机构才能采取措施来干预具体的执行过程。德国政府不能干预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社会保障体系拥有相对的独立性,对其进行监督时也采用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双轨体制,下面以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为例进行解释。自主管理原则在法定医疗保险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联邦政府必须确保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收支平衡,尤其在上述领域里出现投保人(雇主和雇员)所支付的保险费低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来承担,因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财务自主权受到了严重的制约,无法自主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法定医疗保险领域的情况却截然不同:医疗保险公司的预算独立于国家财政预算,医疗保险预算基本上来源于投保人和雇主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和雇主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当前的平均比例为14%)。联邦政府仅向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小额补助,大约占到法定医疗保险预算的1%,这笔经费的用途也仅限于联邦政府委托医疗保险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例如向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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