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货款为5000万元(含增值税额)。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支付上述货款。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乙公司到期不能偿付货款。经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以一批产品和一台生产设备偿还全部债务。乙公司用于偿债的产品成本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5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用于偿债的设备原价为5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8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已知甲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80万元的坏账准备。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乙公司因该项债务重组影响损益的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