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因建F市电厂,当地企业主储怀刚的修造厂被拆迁。储要求获得拆迁补偿额200万元,被拒绝。3个月后,F市颍泉区法院根据储要求的补偿额推定其犯有“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储不服,提起上诉。F市中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6月,颍泉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20万元。储仍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F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9月上旬某日,储父至中院打探判决结果,无意中在空无一人的合议庭办公室内发现关于储案的无罪判决书。储父遂将判决书拿出法院并作了复印,拍照,后送回原处。然而,这份判决书却至今未能生效、执行。2004年10月26日,F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出一份特殊文件。文件称,市委政法委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FY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故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要求中院将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3天后,F市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重又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颍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储怀刚仍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11日,F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同样的罪名,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当事人,F市两级法院分别作出了4次判决和2次裁定。在这个过程当中,F市中院作出的那份并无不当的“无罪”判决无疾而终。据透露,在对储作出无罪判决后,F市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储无罪,应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当即表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然而迫于压力,F市中院还是作了妥协,但为了规避责任,特意要求政法委就此发文。对F市中院屈从于市委政法委的压力,人们也有不同评价。下列关于事实与价值的说法中,最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观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