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 题目: 问答题

      某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3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3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2)2011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3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3年7月,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定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4年8月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调增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企业未提出听证的要求,税务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题: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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