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所有的一商住楼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此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出租。后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该商住楼折抵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贷款。银行获得该商住楼的所有权后,拟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各租户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出。
问:
1、开发公司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本案中,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情形又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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