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芬,女,28岁,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出纳员。因贪污公款50余万元,于1998年2月6日被人民检察院逮捕。逮捕后检察院侦查人员立即对周进行了讯问,下面是讯问的一段笔录:
问:你知道为什么逮捕你吗?
答: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在担任出纳员期间,有数额相当大的贪污行为,你如实陈述一下有关的问题。
答:既然你们已经掌握了证据,那还问我干什么?你们查明是怎样就怎样,我不想说什么。
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定的侦查行为,希望你能配合,相信你是懂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道理的。
答:我听一位做律师的朋友告诉我,根据法律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由你们承担,我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我自己在香港电影里也经常听到警察告知被逮捕的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现在我被逮捕了,我依法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现在我不想再谈这个问题,我要求行使我的沉默权。
问:你要知道,拒绝回答我们的讯问是要加重处罚的。
答:我不想谈这个问题。
问:好,你回答另外一个问题,根据对你的体检,你现在已经怀孕,而你没有结婚,孩子是谁的?是不是你和你们公司经理的?
答:你们没有权利过问我的私生活。
问:你最好和我们合作,问你什么回答什么,这对你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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