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购买工程物资3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建造期间全部投入使用。另外领用原材料一批,账面价值为36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计税价格为400万元;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薪酬为20万元,资本化的借款费用10万元,外聘专业人员服务费3万元,员工培训费1万元,为达到正常运转发生负荷联合试车测试费6万元,试车期间取得收入2万元。假定该生产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该生产线的入账价值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