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1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账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