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法理学
  • 题目: 未知类型

      甲欲开办一公司,因资金不足,于2006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甲把房屋中向西的2间租给了丙,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甲又向丁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4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戊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7年5月归还了乙银行4万元、丁银行2万元、戊银行1万元,甲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己,己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7年10月,甲的公司倒闭,此时仍欠乙银行4万元,丁银行2万元.戊银行1万元,在2007年7月,乙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丁银行,现贷款已到期,甲无力偿还。请问:

        (1)甲与承租人丙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受影响。

        (2)乙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银行、丁银行、戊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丁银行的债权先到期,乙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丙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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