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为扩大销路自设三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鞭炮。该厂2月份将价款为54325元(不含增值税)的鞭炮交给门市部;门市部本月将其售出,实现销售额69768元(不含增值税价款)。本厂财务部门按54325元做了销售账务处理,月末计提的销项税额为9235.25元(54325×17%)缴纳了增值税,并按8148.75元(54325×15%)缴纳了消费税。将门市部多收入的15443元(69768-54325)作为福利分给了职工。
要求:按有关税法规定分析以上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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