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30日,红光公司从某银行取得年利率10%、为期三年的贷款1000000元,现因红光公司财务困难,于2001年12月31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将到期日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利率降至7%,免去积欠利息250000元,本金减800000元。但附加条件是:债务重组后,每年必须支付利息,此外如果红光公司自第二年起有盈利。则利率回复至10%,若无盈利,利率仍维持7%。要求就债务重组之日起的有关事项编制会计分录。并就债务重组后的第二年起是否盈利分别作出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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