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按总行要求向申请人转交《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通知申请人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凭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济南分行领取《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济南分行应在上述期限内邮寄送达申请人。
B . 按总行要求向申请人转交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凭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领取。申请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济南分行应及时邮寄送达申请人。
C . 为征信管理处负责人在《审查(核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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