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华侨还能不能扣除四金? 问题内容:公司聘用了几位归国人员,他们在保留了外国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还持有了身份证和城镇户口,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他们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符合华侨的界定。但他们又缴纳四金,还算华侨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同时扣除华侨的附加费和四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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