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居民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收入5000万元,出售一台设备收入20万元,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收入300万元,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 (2)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 (3)其他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合计3500万元; (4)全年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如下: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300+80-5-30-10-50-3500=1805(万元); (2)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5×25%=451.25(万元); (3)当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1.25-250=201.25(万元)。计算甲公司2017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