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某施工单位完一项混凝土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固定单价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施工单位混凝土工程报价为400元/m
3。施工合同约定:开工前7天建设单位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在最后4个月等额扣回。工程进度款每个月结算次,每次扣留5%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施工计划见表
工程于2016年3月1日开工,各项工作的计划工程量与宴际工程量在相应期内均匀发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时间: 事件1:B工作按计划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验收签收认了2.4万m
3的混凝土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对其余0.8万m3的混凝土工程认为质量不合格,要求返工处理。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混凝土工程拆除后,重新施工用时一个月,并获得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 事件2:施工单位混凝土工程7~10月份的宴际单价为420元/m
3。 事件3:C工作自于开工前设计变更,致使其混凝土工程量增加到3.6万m
3, 工作持续时间增加一个月,并使其紧后工作E的开始施工时间推后一个月 工程开工后,前4个月施工单位累积完成的工程款是多少。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