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出租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汽车出租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案情概要: (1)2006年6月,原告的职员陈某(出租车司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伤了驾驶摩托的受害人熊某。交警发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陈某赔偿熊某医疗费、财产损失及误工费共25000元。 (2)熊某曾于2005年3月向友邦保险购买了友邦综合定期寿险及六项附加险(该险种属于人寿保险),遂先将治疗此次伤害的医疗费金额为17000元的单据交给友邦财产保险。熊某将上述单据经陈某交给原告,原告持单据向被告申请理赔。收到理赔申请后,被告出具赔款计划书及说明书,确认此次事故医疗费理赔金额为19000元,但认为因友邦保险公司已赔付17000元给受害方熊某,扣除该赔款后,被告只须赔付医疗费2000元给原告。原告见状,遂授权陈某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17000元款项,但法院认定陈某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原告转而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理赔1700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4)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性质,该合同依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原则),保险目的旨在补偿实际损失,本案中受害人熊某已获得友邦保险公司赔偿17000元,原告不存在损失,受害人也不得从不同保险公司双重受偿,此款被告不予赔付是完全合法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中山大学2010年研) 问题 (1)根据上述案情,请列举出原告与被告、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关系人及其各自的称谓。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法律含义应当是怎样的? (3)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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