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顾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田予,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田某和关某离婚。顾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田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1997年,田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为了领回儿子田予,田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问:法院应否支持田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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