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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