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零售商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零售业务。该商店2007年10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购进A类商品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验收入库。
(2)购进B类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商品已运抵商店,货款未付。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工艺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为106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运达商店。
(4)购入一台空调设备,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5850元。款项已付,设备已投入使用。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某商品,取得现金收入3510元,收购旧货物的金额为1170元。
(6)零售其他商品,零售金额为70200元。
已知该商店采取售价金额核算,其零售金额为含税收入。各种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该商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上月留抵进项税额1200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商店本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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