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64岁的李某随同儿子、女儿全家参加了东南亚6日游。在新加坡的酒店住宿时,本不会游泳的李某去酒店的游泳池游泳,随即沉入水中,等酒店工作人员和急救人员到场时,其已死亡。2008年1月,李某的家人将旅行社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58万余元。
问:(1)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李某的起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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