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甲公司为建造办公楼领用外购工程物资成本585万元(含增值税),另外领用本公司产成品一批,成本为200万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300万元;同时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职工薪酬为350万元,支付为使该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的临时设施费、公证费50万元。2012年4月,该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使用年限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36万元。则2012年甲公司对其应计提的折旧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