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2)本月5日与某代理商签订书面合同,向其赊销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4000套筷子已于本月25日发出,并确认代理商已于28日收到货物;(3)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4)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向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该企业就业务(2)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