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货款为5000万元(含增值税额)。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08年4月10日前支付上述货款。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乙公司到期不能偿付货款。经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以一批产品和一台设备偿还全部债务。乙公司用于偿债的产品成本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5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用于偿债的设备原价为5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8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对该笔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乙公司该项债务重组事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