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侵权责任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甲食品厂生产的“幸福”牌营养液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1999年甲食品厂将“幸福”商标进行了注册。2000年甲食品厂与乙食品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乙食品厂使用“幸福”牌注册商标。在“幸福”商标使用许可期满后,乙厂将自己的营养液配方略加修改,并注册了“福康”商标。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很快地打入市场,乙厂利用广告宣传,称“福康”营养液是“幸福”营养液的换代产品,是对“幸福”营养液的改进。该广告打出后,致使消费者认为“福康”营养液是新一代产品,一定比“幸福”营养液更高级,故转而购买“福康”营养液,使甲厂的产品滞销,经济损失巨大。甲厂得知此情况后,向工商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制止乙厂的行为,并要求乙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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