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螺纹钢合同,其中约定:由金属材料公司卖给建筑公司上海宝钢产螺纹钢5万吨,总价款5000万元;建筑公司于同年5月20日前支付价款4000万元;货款进金属材料公司账户后,金属材料公司将储存于某物资仓库的宝钢产螺纹钢5万吨的仓单交付给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持单到该物资仓库提货;自收到仓单后的10日内,由建筑公司向金属材料公司付清余款。
同年5月18日,建筑公司依约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4000万元,并于次日进到金属材料公司的账户。但金属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再付货款500万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金属材料公司拒绝向建筑公司交付5万吨螺纹钢的仓单。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属材料公司立即交付储存于物资仓库的5万吨上海宝钢产螺纹钢仓单,并承担逾期交付仓单的违约责任。金属材料公司应否立即向建筑公司交付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