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刑事诉讼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1995年3月,某村委与甲公司(港方)签订《厂房、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村委将其位于新开公路南面的三层半厂房及相连的空地租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5年,并明确了租金的交付方式。同年4月,双方又签订《中外合作经营某玻璃有限公司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合作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同年5月23日,经批准成立乙公司。注册资本为345万港元,其中某村委出资72.88万港元(以厂房、场地和水电配套等国内设施作价投入),甲公司出资272.12万港元,用于合作企业所需设备、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盈亏责任比例某村委占21%,甲公司占79%。同年5月26日,甲公司又与某村委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实质上是甲公司独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公司的厂房和土地是由某村委租赁给甲、乙公司。之后,双方约定付租金。但甲、乙公司在使用上述厂房和土地后,除交少部分租金外,仍未按约定付清租金。不久,某村委以甲、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付清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两公司付清所欠租金39万多元。甲、乙公司在答辩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某玻璃有限公司合同》,但没有就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问:本案是进入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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