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足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外国公司。 五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绿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元。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 (1)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2)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何种法律后果?发起人承担何种责任? (4)如果在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后,未能募足股份,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5)如果公司通过审查获得登记成立,但是发现北京绿光商厦出资的一台机器的实际价值只有20万元,则会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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