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民法总论
  • 题目: 未知类型

      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拟向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200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须于2002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安装调试完毕后30日内一次性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为保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能及时付款,双方又于2002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并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正式交货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要求减少部分价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考虑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但在系统安装调试期,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前再次要求减少价款被拒绝,为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之后仍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效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为:

        (1)判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如前项要求不能满足,即拍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院查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曾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以抵押作为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2002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写字楼经评估变现价值为360万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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