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业主委托了监理单位,并与承包商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如下:施工合同工期为240d,采用单价合同,土方工程综合单价为40元/米,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10%以上时调整单价,调整系数为0.85;人工单价为80元/工日,人工窝工费补偿标准为40元/工日;工作E、H使用同一台租赁设备,租赁费为1200元/工日;工作F、I使用同一台自备设备,使用费800元/工日,其中折旧费为80元/工日;工作K为专业性工程,允许分包。总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1所示。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工作A为土方开挖工程,开挖中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告不相符。经补充勘察后调整了基础设计标高。使土方开挖量由60000m增加至69000m。采取赶工措施后原计划工作持续时间未受影响。事件2:工作E完成后,由于业主进行设计变更,致使工作H延期25d开工、工作I延期15d开工,两项工作均按计划工作持续时间完成,总计人员窝工86工日。其他工作未受影响。总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事件3:工作K分包时,分包商向业主提交资质审查资料。为保证施工质量,总承包商根据以往经验,将工作K原设计尺寸扩大,分包商按承包商要求实施后,向业主申报了增加的工程量并提出相应费用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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