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B分行在对R银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单位客户L是某市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231******2886),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市场营销管理。L公司账户资金转入后当日或在此后几日内分多笔提现,且每笔金额大多为49000元,2007年7月共转入5笔,金额842300元,分19笔提现,金额合计845000元。其中:2007年7月6日和7日,本市的M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开户行:本市商业银行X支行,账号:7730******3590)分2笔各10万元转入L公司账户,L公司皆于同日以“差旅费”名义分2笔各49000元提现;7月10日,M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再转入42300元,同日L公司以“差旅费”名义提现49000元。2006年7月21日,本市N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本市商业银行X支行,账号:6321******2758)转入L公司账户30万元后,L公司同日以“差旅费”名义提现3笔、7月24日提现2笔,每笔各49000元;7月25日,N科技有限公司又转入L公司账户30万元,同日,L公司提现2笔各49000元,7月26日提现49000元,7月27日提现2笔各49000元,7月28日提现2笔各30000元,7月31提现2笔,分别为30000元和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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